本站日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总体进展平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稳步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总体上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有限。一些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由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成本增加。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些企业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就不会产生这一部分成本。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就认为提高了成本。
避免用人单位损害被派遣人员权益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部分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摩擦性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产生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所在企业直接用工存在同工不同酬、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避免用人单位借以规避法律责任,损害被派遣人员权益,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积极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单位抓紧研究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殊工时制将扩大到20城市
对于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增强企业应对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2008年上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扩大到北京、重庆、大连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009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发布了《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和指导服务,指导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各地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入开展特殊工时政策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规定(草案)》,对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该草案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力争尽早出台。
作者:中国劳务派遣网 |
来源:劳务派遣网 |
时间: 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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