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化解用人单位生产中的风险,针对的是工人和与之有直接劳动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让不直接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其根本无法控制的生产事故风险,就会使实际用工单位有逃避责任的嫌疑,最终会造成职工的权利受损。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来承担。用工单位为派遣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工伤认定并索要工伤待遇。劳务派遣本身就是双重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法律已同时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提供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这实际上也是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
有专家建议:可以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应按劳动关系所在地和用工行为地的标准分别进行核算;用工行为地的工伤待遇标准高于劳动关系所在地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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