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施行5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首次修改。此次修改意在规范被频频滥用的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在一些生产经营领域甚至出现喧宾夺主之势,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主要用工形式。一项统计测算显示,2011年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约有3700万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2008年和2011年两次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据此,劳动合同法主要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63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将第66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作者:中国劳务派遣网 |
来源:劳务派遣网 |
时间: 2013-02-0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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