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版《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中,明确了“三性”岗位问题,如甲方派遣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从事工作。根据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同时还强调同工同酬,如乙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此外,甲方应当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作者:中国劳务派遣网 |
来源:劳务派遣网 |
时间: 2015-08-0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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