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小李是一家公司的劳务派遣工,他被派遣到该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最近,小李因请了一回长假回家耽误了工作,公司主管很不满意,并以此为由将他辞退。小李称,他是和劳务派遣中介签订的合同,被派到这家公司工作,公司不能说辞退就辞退。“再说多请了几天假也不至于辞退吧,这样的惩罚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此分析,小李的情况和以上规定有区别,该单位因多请假将其辞退有些说不通。
作者:中国劳务派遣网 |
来源:劳务派遣网 |
时间: 2015-09-0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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