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5年1月,某人事派遣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当年3月,小王与这家人事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那家食品公司工作。2015年6月,该食品公司以小王迟到早退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送达给小王。但小王认为,自己是与人事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家食品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关系。
【专家说法】
专家指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如果被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的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那家食品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那家食品公司只能将小王退回之前的人事派遣公司。
作者:中国劳务派遣网 |
来源:劳务派遣网 |
时间: 2015-11-2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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