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符合社会分工细化需要的劳务派遣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劳务派遣通常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派遣协议,使劳动者在被派遣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其最大特点是:“有关系没有劳动,有劳动没有关系”,即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却在被派遣企业劳动。劳务派遣在发展中也暴露出法律规章不健全、政府政策缺位造成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管理、3发展缺乏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笔者就劳务派遣业如何加以规范,提出如下建议:
实行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制度。劳务派遣业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开办劳务派遣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通过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除非特批,否则,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
制定劳务派遣业的企业工商类别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改进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派遣公司出具正式的缴费凭证,规定以劳务费扣除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以外的收入为税基,实行较低税率。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方的责权利,对劳务派遣有一定的制度性限制。如劳务派遣工可从事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条件等。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规定劳务费的构成、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其他内容。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期满后,在一个最低期限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务使用协议。连续一定时期使用同一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将其转为正式工。研究制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工种等。
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因此,笔者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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