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08年10月与沂水县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后,被派往一商场做保安工作。今年5月,商场因经营不善倒闭,王某被退回到派遣公司。在6月发工资时,工资表上显示王某的工资数为零,公司的解释很简单:“没干活就没有工资。”最终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王某拿到了派遣公司补发的工资500元。
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的正常生活,《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经到派遣公司调查核实后,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工资的条款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抵触,遂依法向该公司下达改正指令书,限期对劳动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补发王某5月份工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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