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限:每月20日前申报且资料齐全的,于次月15日左右将工伤保险待遇划拨至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帐户,划拨至单位的职工个人待遇由单位负责发放给职工。
申请条件:
1、伤(亡)者受伤害前已参加惠州市工伤保险;
2、伤(亡)者已经惠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伤者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报材料:
(1)《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惠州市工伤参保职工就医告知表》;
(5)门诊治疗的提供原始票据、费用清单(或检查报告)和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6)住院治疗的提供原始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
(7)转市外医院治疗的,提供经同意的《惠州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8)工伤复发的,提供经同意的《惠州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9)评定伤残或护理等级的,提供《惠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工亡职工有供养的,提供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供养人为成年人的,提供当地镇以上政府出具的无收入证明或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1)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安装或购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及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惠州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核准表》;
(12)享受长期待遇的伤残职工和供养亲属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提供用人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1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要申报交通、食宿费用的,提供交通、食宿费用票据;
(14)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办理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就医时应向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惠州市工伤参保职工就医告知表》。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医疗终结30日内向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可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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