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凝聚了众多专家和工会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中大有作为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决定,实行了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迎来了第一次修订,直指劳务派遣业中的劳动用工形态,从劳务派遣业经营的资格准入、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的使用范围、违法派遣责任的追究等四个方面,细化了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解读一:提高“门槛”切实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7月颁布以来第一次修改,修改的内容聚焦在劳务派遣上。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非典型的用工方式,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被作为用工的补充形式在许多国家获得迅速发展。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劳务派遣开始被大量使用,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其发展速度及适用人数更是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在相当一些企业,劳务派遣成为了主要用工方式,已超出了劳务派遣所承载的制度功能。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数据表明,目前劳务派遣人数为3700万人,约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13.1%。
解读二:落实同工同酬抓住规范劳务派遣的“牛鼻子”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工资分配制度。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应当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同样秉承了同工同酬的立法精神——“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详细]
解读三:规制“三性”方可正本清源
规范劳务派遣,是几千万劳务派遣工最迫切的需求。立法机关专门针对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旨在通过制度完善,促使劳务派遣走上正常发展轨道,可谓切中现实,深合民意。
《劳动合同法》当初的设计不能不说是劳务派遣无序扩张的一个诱因。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有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应该说这一规定的立意是大致明确的,对劳务派遣的定位也是比较合适的。但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一般”又该如何界定?这两个问题的无解,使得劳务派遣在利益驱动下的泛滥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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