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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社保--工伤保险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代办社保-代办工伤保险业务内容

1. 代签工伤保险协议书

2. 填报工伤登记表

3. 核算工伤保险费

4. 填报工伤保险月报表

5. 核定工伤保险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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